深圳市電梯維護保養違章行為記分辦法(征求意見稿)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違章記分程序第三章、電梯維保單位違章情形和記分處理第四章、電梯維保人員違章情形和記分處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深圳經濟特區電梯維保工作,減少電梯故障和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電梯安全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維保單位的監督檢查、違章記分及信息應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維保單位、人員違章記分的綜合管理工作,包括組織實施對電梯維保單位、人員監督檢查和違章記分、受理被記分單位申訴、公布累積記分情況等。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在本轄區開展電梯維保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維保單位、人員的違章行為進行記分并錄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系統。
對因電梯維保單位注冊地不在本市導致違章記分管轄權限不清的,市市場監管局應當指定相關轄區局負責實施。
第四條、對在深圳市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活動的單位和維保人員,應當按照數據歸集規則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系統注冊并提交企業基本信息、辦公地址、許可信息、維保人員、維保記錄等電梯安全相關數據,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已注冊維保單位的機構資質、維保人員、維保記錄、記分結果等信息。
第五條 維保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技術能力資質,并在電梯維保單位專職從事維?;顒?。同一維保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電梯維保單位從業。
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系統上登記其聘用管理的全部維保人員名單及信息。
第六條、電梯維保單位、人員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于五個工作日內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系統上進行信息更新。
第七條、電梯維保管理的記分周期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的十二個月,滿分為12分。
一個記分周期未屆滿,維保單位、維保人員記分滿12分的,應依據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后,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
第八條、電梯維保單位或維保人員存在違章行為,處理該違章行為的轄區局應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系統上予以記分。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記分分值分為12分、6分、3分、1分四種。
第二章、違章記分程序
第九條電梯維保單位監督檢查工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年度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計劃,轄區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條、電梯維保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啟動專項監督檢查:
(一)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重大違法行為的;
(二)從事現場維保工作且持有效證件的維保人員,一人維保數量超過30臺/月的;實行按需維保的電梯,一人維保數量超過60臺/月的;
(三)媒體報道等輿情事件中涉及到電梯維保質量的;
(四)被實名舉報投訴的;
(五)市場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
前款所述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或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行為。
第十一條、區市場監管部門作出違章記分決定時,應向被記分的維保單位或維保人員發出《電梯維保單位/個人違章記分決定書》,并在送達后2個工作日內將違章記分情況錄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區市場監管部門在違章記分過程中,認為維保單位或維保人員應承擔其他法律責任的,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移交線索。
第十三條、違章記分應與糾正、處罰電梯維保單位、維保人員違法違規行為或者追究電梯維保單位、維保人員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同步執行,并可作為電梯維保單位業績考核的一項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電梯維保單位、維保人員一次有兩種以上違章行為的,應當分別予以記分。同種違章行為在一次處罰中只記一次分。
第十五條、被記分單位、人員對記分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電梯維保單位/個人違章記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市市場監管部門受理異議書面申訴5個工作日內,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經查實確屬證據不足的,應撤銷或變更記分決定,書面通知申訴人,并于書面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系統中撤銷或變更記分記錄;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維持原記分決定,并通知申訴人。
第十六條、市市場監管部門應通過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電梯維保單位、維保人員的違章記分情況。
第三章、電梯維保單位違章情形和記分處理
第十七條、電梯維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不再符合行政許可規定的期限、范圍和條件的;
(二)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冒用許可證書,以及向無資格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質量證明文件的;
(三)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維保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率達30%以上的;
(四)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定期檢驗不合格率達15%以上的;
(五)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并被認定為應承擔主要或同等責任的;
(六)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電梯安裝維修)的人員數量不能持續滿足相應行政許可資質條件要求的;
(七)所維保的電梯由于維保原因導致定期檢驗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80%的。
第十八條、電梯維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電梯維保記錄表中設置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維保項目少于《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規定內容的;
(二)維保施工過程中,現場作業人員未取得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三)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維保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率達25%以上的;
(四)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定期檢驗不合格率達10%以上的;
(五)發生一般事故并被認定為承擔同等或主要責任的;
(六)向檢驗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文件的;
(七)接到乘客被困報警后,未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實施救援的;
(八)在非注冊地(區市)進行電梯維保,未設置固定辦公場所的;
(九)具備相應資質的日常維護保養人員數量不能與所承擔的業務相適應的;
(十)沒有配置與所承擔的維保業務相適應的施工工具和檢測儀器的;
(十一)沒有保障施工質量且能覆蓋辦事機構相應的程序性文件或制度的、日常管理不規范的、未按規定向市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的;
(十二)所維保的電梯由于維保原因導致定期檢驗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
第十九條、電梯維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未對每臺電梯建立維保檔案或檔案保存期少于四年的;
(二)未按要求每半年組織一次以上電梯應急救援演練的;
(三)未按要求對維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或未對本單位維保人員維保質量進行跟蹤檢查并有相關記錄的,或缺少相關書面記錄的;
(四)電梯故障完全修復前或嚴重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未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停止使用電梯并配合使用單位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的;
(五)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維保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率達20%以上的;
(六)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定期檢驗不合格率達8%以上的;
(七)所維保的電梯發生故障,未對接報、故障處理詳細記錄或有關記錄未經使用單位確認并存入電梯維保檔案的。
(八)未按規定對電梯進行定期維保,或者進行季度、半年、年度保養的(已申請按需維保的單位未按電梯實際需求進行維護保養的);
(九)維保過程中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
(十)所維保的電梯由于維保原因導致定期檢驗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90%的。
第二十條、電梯維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行政許可范圍、單位地址、主要負責人等主要信息變更的,未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區市場監管部門的;
(二)簽訂或解除電梯維護保養合同,未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區市場監管部門的;
(三)電梯未至少每十五日進行一次維?;蛭窗匆幎ㄌ顚懢S保記錄、出具維保標志,并經使用單位確認的;
(四)發現所維保的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通知電梯使用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明示整改項目和經費的;
(五)未實行二十四小時電話值班制度,及時受理故障報告的;
(六)收到人員被困故障報告后,維保人員未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的;
(七)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維保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率達10%以上的;
(八)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定期檢驗不合格率達5%以上的。
(九)所維保的電梯由于維保原因導致定期檢驗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95%的。
第二十一條、一個記分周期內違章記分累積12分以上的電梯維保單位為一級監控單位,標識為紅色;7分以上12分以下為二級監控單位,標識為橙色;4分以上7分以下為三級監控單位,標識為黃色;1分以上4分以下為四級監控單位,標識為藍色;0分為五級監控單位,標識為綠色。
第二十二條、一級監控單位暫停受理新增維保業務6個月,由市市場監管部門對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被監控單位自行對照整改;整改期間在管維保業務由市市場監管部門協調四級、五級監控單位執行;整改完成后由市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核查,確認其違章行為完全消除、整改目標完全實現后方可在期滿后恢復受理新增維保業務。
二級監控單位暫停受理新增維保業務,由所在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對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被監控單位自行對照整改;整改期間在管維保業務由所在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協調交由四級、五級監控單位執行;整改完成后由所在轄區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核查,確認其違章行為完全消除、整改目標完全實現后可即時恢復受理新增維保業務。
第二十三條、一級監控單位下一個記分周期監督抽查比例相應增加100%,二級監控單位相應增加80%,三級監控單位相應增加50%,四、五級監控單位保持不變。
第二十四條、電梯維保單位在一個記分周期期限屆滿,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
第四章、電梯維保人員違章情形和記分處理
第二十五條、電梯維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維保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率達30%以上的;
(二)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定期檢驗不合格率達15%以上的;
(三)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并被認定為應承擔主要或同等責任的。
(四)所維保的電梯由于維保原因導致定期檢驗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80%的。
第二十六條、電梯維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維保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率達25%以上的;
(二)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定期檢驗不合格率達10%以上的;
(三)發生一般事故并被認定為承擔同等或主要責任的;
(四)出具虛假維保記錄的。
(五)所維保的電梯由于維保原因導致定期檢驗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
第二十七條、電梯維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維保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率達20%以上的;
(二)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定期檢驗不合格率達8%以上的;
(三)所維保的電梯由于維保原因導致定期檢驗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90%的。
(四)維保過程中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
(五)所維保的電梯發生故障,未對接報、故障處理詳細記錄或有關記錄未經使用單位確認并存入電梯維保檔案的;
(六)未按要求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的。
第二十八條、電梯維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維保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率達10%以上的;
(二)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定期檢驗不合格率達5%以上的。
(三)所維保的電梯由于維保原因導致定期檢驗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95%的。
(四)發現所維保的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通知電梯使用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明示整改項目和經費的。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保人員在一個記分周期期限屆滿,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
第三十條、電梯維保人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所在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對其暫扣作業人員證3個月。
暫扣期間,市市場監管部門暫停該維保人員通過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信息系統上傳維保記錄。
第三十一條、 被暫扣作業人員證的電梯維保人員主動參加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電梯維保技術規范等相關知識學習的,積滿學分后,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解除暫扣措施;但暫扣期不得少于1個月。
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電梯維保技術規范等相關知識學習包括現場學習、網絡學習和自主學習。網絡學習應當通過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系統學習教育平臺進行。學習形式由市市場監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二條電梯維保人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可以由其所在的維保單位向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暫緩對作業人員證實施暫扣措施;暫緩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電梯維保單位的違章記分信息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聯,通過深圳信用網向社會公示,可以作為信用評級、信用評估的依據。
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向其開放電梯維保單位違章記分的實時信息記錄。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深圳市電梯維保單位違章記分辦法》(以下簡稱《記分辦法》)于2015年11月12日以深市質規(2015)12號文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文件已失效?!队浄洲k法》作為我市規范電梯維保工作的主要文件,在明確電梯維保單位違章記分程序、違章情形和記分分值、違章記分信息應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有效約束了電梯維保單位的維保行為,起到了“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作用。但是,《記分辦法》實施后,上位法中有關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立法不斷完善,《記分辦法》有關規定亟需修改完善。
因此,在上位法規定基礎上,我局擬結合2016年施行的《記分辦法》與電梯維保實踐制定新的《記分辦法》,調整細化記分程序與情形,并將電梯維保人員納入維保監督管理體系規范。這是完成《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8號)中“改進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模式”任務的有效舉措,是“建設更具韌性的安全城市”的要求,更是黨的二十大“以人民安全為宗旨,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題中應有之義。
二、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建設更具韌性的安全城市的需要。《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提出要建設更具韌性的安全城市,其中明確規定“建立適應城市安全監管職責動態調整機制,消除監管盲區漏洞。優化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分類分級監管模式,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實施差異化監管制度”與“深化安全生產三年專項整治行動,推進重點行業領域、高風險區域精準治理工程,加強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消防安全、建設施工、既有建筑、工礦商貿、特種設備、油氣管道、城鎮燃氣、綜合管廊、地面坍塌等領域安全管理”。因此,有必要充分結合我市實際,加大對電梯領域的監管力度,并在電梯維保中實施分類分級監管。
(二)是貫徹落實有關最新立法及政策文件的需要。
2016年《記分辦法》實施后,國家不斷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對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提出了許多新要求,也給電梯維護保養監管提供了許多新思路,主要包括:
1.2018年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中提出“推動維護保養模式轉變,依法推進按需維保,推廣‘全包維保’、‘物聯網+維保’等新模式。加強維保質量監督抽查,全面提升維保質量。”
2.2020年7月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電梯使用安全若干規定》,明確了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數據歸集規則,如實、完整地向監管部門提交電梯安全相關數據。同時規定了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的維護保養職責,以及未履行維護保養職責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3.2021年7月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快電梯隱患排查治理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和維保工作質量的通知》,則是要求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全面深化電梯按需維保改革:一是研究建立符合本地區實際的維保質量考核指標體系,引導使用、維保單位以維保質量指標為基礎實施按需維保改革,由維保單位公開承諾所達到的維保質量目標和效果,并接受使用單位和社會監督。同時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定期查驗維保單位履行承諾的實施情況,對未按承諾實施維保、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嚴重、所維保電梯檢驗不合格的單位,將其退出按需維保試點并向社會公開。二是推動形成以維保效果定價的市場機制。雙管齊下,促進電梯維保質量水平提升。
對于上述立法及文件的要求,有必要予以細化并貫徹落實。
(三)是完善我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的需要。電梯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與財產安全,被給予了高度關注。而電梯安全,與電梯生產者、電梯使用管理人、電梯維護保養者、電梯安全評估機構等多個主體的行動都息息相關。并且,這些主體所從事的活動,都具有極高的專業性,不能等同視之。尤其是電梯維護保養,在多個規范性文件中被特別提出。因此,在概括規定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深圳經濟特區電梯使用安全若干規定》之外,對于至關重要的電梯維保監管工作制定單獨的規范性文件,非常有必要。而且這也符合當前特種設備領域“智慧監管”的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2016年施行的《深圳市電梯維保單位違章記分辦法》,早在2021年1月就已經失效。因此,制定新的《深圳市電梯維護保養違章行為記分辦法》有助于填補我市電梯維保監管的空白,完善我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制度體系。
三、主要內容
本次起草的《深圳市電梯維護保養違章行為記分辦法》擬分為五章。
第一章總則,明確辦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據,明確對電梯維保單位及人員實施累積記分制度、記分的周期及記分的等級,明確電梯維保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以及對電梯維保單位及人員的基本要求,力求構建體系完整、流程暢通的電梯維保監管工作機制。
第二章為違章記分程序,明確了監督檢查的主體、監督檢查的流程、記分決定的送達、對記分異議的處理,確保依法行政,并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第三章為電梯維保單位記分執行及處理,區分不同記分數值所對應的行為,并根據記分情況,確定了對電梯維保單位的分類分級監管機制及處理。
第四章為電梯維保人員記分執行及處理,明確了對電梯維保人員的不同記分情形以及處理規定。
第五章為附則。
四、立法依據
(一)政策文件
《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
《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行動方案(2019-2025年)的通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快電梯隱患排查治理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和維保工作質量的通知》(市監特設發〔2021〕53號);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改進電梯維護保養模式和調整電梯檢驗檢測方式試點工作的意見》(國市監特設〔2020〕56號);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電梯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市監特設函[2020]10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8號)。
(二)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電梯使用安全若干規定》。